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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龙:真意保留何去何从?| 前沿

张译丹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纪海龙:《真意保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论真意保留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作者简介】纪海龙,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全文共2876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真意保留规则的法典化,源于19世纪意思表示理论中意思主义占支配地位。当今社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偏向表示主义,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得出,因此真意保留能否继续作为一个独立制度成为探讨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纪海龙老师在《真意保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论真意保留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一文中,详细论述了真意保留规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关系,对此作出回应,即建议将真意保留纳入意思表示解释制度。


 一、真意保留概述


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瞒真意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依据意思表示三要素,真意保留具有表示意思即表意人意识到表示可能发生某种效力,行为意思即表意人作出了相应地表示行为;但是不具有效果意思即表意人不想发生法律效果。


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可以概括为两个规则。规则一,当相对人不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时,被保留的真意不影响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规则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内心真意时,以表意人的真意为准,该意思表示无效。


二、真意保留规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解释意思表示是为了确定意思表示的存在及内容,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有自然解释和规范性解释两种。自然解释是以表意人真意为准,包括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的真意,此时应以表意人的真意为准。规范性解释是指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下,相对人不知表意人真意,应采取理性客观意思表示即以相对人对表示的客观理解为准。《民法总则》第142条,就意思表示解释区分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条虽未对自然解释和规范性解释两种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理论上也可以包容自然解释和规范性解释相结合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


(二)真意保留“规则一”与意思表示的规范性解释


依据意思表示的规范性解释,在相对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表意人真意时,应以理性客观相对人对表示的理解为准,即相对人无法获悉表意人被保留的真意,意思表示当然有效。而且,由于表意人明知意思和表示不一致,不存在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的可能。因此,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因真意被保留而无效,这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当然结果。


对此,意思表示效力说认为,在真意保留的场合表意人是基于其无瑕疵的意志对表示行为进行了效力设定,从而根据私法自治和自决原则,真意保留下的表示当然具有效力。但是意思表示的效力说精巧地避开了这个问题:真意保留的表意人并不想让表示发生法律效果,而且私法自治是指自己最终能够决定法律效果,不是缩减为自主地进行表示,因此效力说的解释规则有瑕疵,应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对真意保留进行解释,即相对人不知表意人真意时,该意思表示应该有效。


以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统摄真意保留制度,有利于统一解决一系列在真意保留这个话题下讨论的争议问题,如:


(1)故意发出有歧义的意思表示:表意人故意发出有歧义的表示,相对人按照其中一层意思来理解表示,而表意人的真意却是另外一层意思或是为了嗣后利用歧义来主张意思表示无效。这种情形直接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有两种结果:其一,客观上不存在歧义,基于规范性解释该表示按照相对人的理解发生效力;其二,客观上存在歧义且依据解释规则无法消除,根据规范性解释,该表示为要约时便存在不合意,所以不存在意思表示。


(2)遗嘱情形的真意保留: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时,必须考虑遗嘱人隐藏的真意。在遗嘱情形下最重要的是保护遗嘱人的自由,为保护自己,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或撤销,但遗嘱人为获取他人照顾设立的遗嘱,撤回或撤销要受到限制。


(3)默示意思表示情形的真意保留:以德国建筑材料案为例,被告虽然内心不同意原告的要约,但却无异议的接受了原告的给付,这种情形可以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认定被告构成默示形式的承诺,其内心不愿意接受的真意保留不发生效力。


(三)真意保留“规则二”与意思表示的自然解释


表意人隐瞒真意在伦理上是否具有可责性,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意思表示只是从事法律行为的工具,如果双方都知道某个具体的意思表示不是服务于从事法律行为,那么不应该认定该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意思表示的自然解释,在相对人知悉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表意人的真意时,意思表示应按表意人的真意进行解释,即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关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只有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保留的真意时,意思表示才无效;一种是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真意时,意思表示均无效。对此赞同第二种做法,首先,表意人保留自己的真意,具有可责性;其次,相对人应知但未知表意人真意时,相对人也具有可责性,若认定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不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最后,将相对人的明知和应知一体处理,可以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无缝对接,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是将相对人的明知和应知等同对待的。因此,在真意保留场合,应将相对人的明知和应知等同对待,即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真意的,意思表示不成立。


真意保留“规则二”和因胁迫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容易混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适用情形不同,真意保留是表意人撒谎、故意隐瞒其真意,胁迫是表意人被胁迫或强制而不得不保留真意;第二,法律效果不同,真意保留“规则二”的意思表示不成立,而因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基于被迫地违背表意人真意可以撤销;第三,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不同,真意保留的表意人不具有效果意思,而胁迫的情形下,表意人虽然被迫作出意思表示但是具有效果意思;第四,举证负担不同,真意保留要证明真意保留的存在以及相对人知悉该真意保留,而胁迫的表意人只需证明自己是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在实践中,基于被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作为特别规则,优先于真意保留的规则适用。


 三、结论


如前所述,真意保留规则可以被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所吸纳,而且真意保留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很小,所以立法不需要规定真意保留制度。在当今通行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偏向于表示主义的背景下,真意保留的原则有效以及例外无效规则,均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得出。因此,民法典中应将真意保留纳入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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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周沫言

责任编辑:杨怿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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